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区别范文篇1
关键词:企业名称;商标权;法律保护;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和特征
1.企业名称权的含义
商号概念广义上泛指企业名称,狭义仅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号本身并不能直接、直观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而只有与企业的行业或经营特点相结合,才能成为区分于别的企业的标志,所以企业的商号权是指企业对其名称(包括字号)享有的权利。企业的名称中若没有商号(字号),就没有了企业之间加以区别的基础。因此,企业的名称与企业的商号相互不能独存,一个企业不可能仅有商号而没有名称,或企业的名称可以脱离商号而独立存在。
2.企业名称权的特征
第一,商号权是企业的人格权,它与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其他财产权根本不同点在于它是企业身份的象征与标志。因此设定商号权的法律意义首先表现在它是区分企业与企业的标志。
第二,企业的财产权又依附于企业的商号权,企业若没有商号权,企业的财产权及其他权能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因此企业的商号权是企业其他权能的基础,企业的其他权能都在商号权这一框架下获得体现。
第三,企业的商号权本身既是身份权,同时又是财产权,就是有人所称的“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号权本身不能被量化为财富,但对它的使用却可以带来财富。商号权可以转让这一事实正好说明了这一个道理。
第四,由于企业的营业范围一般较为固定,特别是一些老字号其产品历史悠久,性能稳定,特点突出,因此商号本身也是区分商品的标志,对商号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该企业商品的保护。
3.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1.冲突的表现形式。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权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进行了登记,从而形成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二是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作为商标注册与在后形成的注册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2.引发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原因。直接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企业看到他人知名商标商号所蕴涵的巨大商业利益,所以在商标和商号注册或登记上大做文章,或者将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予以登记,或者将那些享有较高商誉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选择时发生思维混淆,从而获取不当利益。商标和商号的本质与其基本功能一致。企业名称,即厂商字号,或商号。它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征而使用的专属营业标示,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无形财产,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两者都是区别产品或服务并引导消费者识别企业的标记。一般而言,公众将企业名称与商标混同,并不加区别。从企业形象的角度看,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一个企业的识别标志,同属于识别符号系统。所不同的是各自标记的事物有所区别。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商号则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即工商业主体的标记。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指的是两者的作用相似,即在区别产品或服务上进而在对消费者的引导上作用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商号与商标已很难区分,消费者根据这些标志,同样可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及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商号的使用,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
3.文字商标与商号的松散联系为一些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商标与商号在现代社会,商标表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商标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至于各种识别标记如服务标记、企业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都想挤进商标的行列。商标范围的这一扩展,已成为世界性的共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把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列入保护范围。
4.行政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首先,主要是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商标局是授予商标权的唯一机构,商标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注册。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不同,不同级别的工商管理局只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和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模式。现阶段,我国商标局与工商局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这两种不同的注册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真空,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有隙可钻,由此造成众多相同或近似的商号与商标合法并存的情形。其次,汉字的有限性也是原因之一。任何经营者都希望自己的企业有一个好的名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一个好的商标,但汉字的词语资源是稀缺的,可供用作商业标记的名称、符号总是相对有限的,具有显著识别功能的符号也不是可以无限创造的。
5、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衔接存在不足。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199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88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调整。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并行的制度。
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限定了一个较为狭窄的范围。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条规定,限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范围。另一方面,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限定了范围。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看,《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很狭窄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款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但该款却没有其他法律予以补充规定。对商标权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他人注册商标在先,并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上也仅限于企业名称的范畴,并未扩及商标领域。
作者单位:重庆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小伟.论中国对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J].中国专利与商标,1993,3:55-56.
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区别范文篇2
边界地区县市经济发展和金融状况的调研报告
《省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注重发展壮大省际边界地区中心城市。作为“湘北门户”的**市,如何更好地发挥金融在边界城市发展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笔者于近期对鄂赣边界地区县市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这些县市在金融经济发展环境上与我省同处边界地区的县市相比存在明显优势。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借鉴外地经验,发挥边区优势,推动边界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调查总结,我发现鄂赣边界地区县市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状况呈现出以下四大特点:一是地方财政收入相比较富。20xx年,**市和修水县分别实现财政收入8.2亿**5.5亿元,并且,主要是来自于地方的工业税收。而**市同期财政收入仅为2.96亿元。二是园区经济发展相比较快。20xx年,**市和**市分别实现工业总产值138亿**56亿元,上缴税费分别为4.35亿**1亿元,上交税收过千万的企业分别达到8家和3家。而**市仅实现了工业总产值35亿元,上缴税费只有0.4亿元,上交利税过千万元的企业也只有1家。三是企业信贷投入相比较大。**市和修水县20xx年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39亿**28.2亿元,当年新增贷款分别为12亿**10亿元,其中9成以上都投放到了中小企业。而**市20xx年各项贷款余额仅为21亿元,当年新增贷款为8.6亿元(20xx年各项贷款余额为13.3亿元,新增贷款为零),投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仅有1.4亿元。四是经济发展环境相比较优。**市自20xx年以来连续6年被评为**省“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县实行了全县中小企业“一卡制”收费,修水县对中小企业的证照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而**市虽然大力加强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但由于历史原因年度考评一直位居**市的中等。
笔者认为,我省边界地区在金融经济发展环境上与邻省边界地区之所以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在四个方面:在发展理念方面,邻省边界地区县市都十分重视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均由省社科院或综合性大学负责编制,还聘请第三方专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善于因地制宜,挖掘资源优势,坚持工业园区错位发展,做好支柱产业发展文章。比如,**的旅游业、**的水产品养殖和加工业、修水的钨矿产业等都成为了全国很有影响的产业。在行政效能方面。邻省边界地区县市在实行“县财省管”的同时,均实行“乡财县管”,大大减少了行政管理性支出。同时,这些县市早在3年前就实行了县(市)委书记由省委直接任命。特别是**市委书记由**市委副书记兼任,**修水县委书记还进入了**市委常委班子,大大增强了工作的推动力和执行力。在优惠政策方面。邻省对其边界地区县市的政策支持都相当明显。比如,**省在20xx年和20xx年连续两年下发了支持省际边界县市优先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在税收、土地、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多个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支持,特别是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其省际边界城市的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很大,市、县也有较多的资金配套,这一扶持政策使不少中小企业受益,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融资平台方面。邻省边界地区县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各种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也较为健全。比如,**市有花旗银行,**市有商业银行,修水县早在20xx年就组建了村镇银行,等等。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比较研究,结合**实际,要实现边界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要着力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在实现县财省管的情况下,边界地区县市要稳步推进“乡财县管”,加快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要理顺工业企业管理机制,整合工业管理行政资源,形成由主管(县)市长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的工业管理新格局。二是要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议省委、省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省际边界地区县市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在财政、税务、土地、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要予以政策倾斜。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金融发展的奖励力度,着力完善涉农贷款奖励制度,促进代币信贷合理投放。三是要大力构筑企业融资平台。边界地区县市要尽快组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源头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组建商业银行。大力引进外资商业银行或组建村镇银行,发展小额贷款,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四是要切实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要大力整治社会信用,加大金融生态城市和信用乡镇、村(社区)创建力度。要尽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大力开展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信用社贷款清收、打击企业逃废金融债,以及金融胜诉案件集中执行等工作,促进社会信用环境根本性好转。要规范融资评估和中介行为,降低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成本,扩大信贷需求。要营造“重商、亲商、富商、安商”的发展环境,坚持科学招商引资,大力倡导“回归经济”,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区别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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